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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信息发布者:wfq123
    2017-01-06 16:15:06   转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包括驻我市中央、省属单位)投资者(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新办、购买、兼并、租赁、合营、独资等形式投资建设的符合吕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资源采掘及粗加工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扶持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外来投资在3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下同)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外来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后三年按2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外来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后三年按2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四)投资从事农、林、牧业的,地方政府将执行国家颁布的最新税务政策和扶持政策。投资新办农产品深加工(包括农产品、果品、畜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除执行国家颁布的最新税务政策和扶持政策外,可享受本条(一)——(三)项规定的优惠。

    (五)投资我市环保产业和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地方政府将执行国家颁布的最新税务政策和扶持政策,并可享受本条(一)——(三)项规定的优惠。

    (六)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工商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一)——(三)项规定的优惠。

    (七)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安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八)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九)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收费优惠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外,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 用地优惠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农、林、牧开发性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五)对来我市合资、合作、独资新办企业的,可视情况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无偿使用我市闲置的厂房等设施。

    第六条 金融优惠

    (一)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上报审批。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实进行报备,给予方便。

    第七条 其他优惠

    (一)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二)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当地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编制,招聘期满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可返回继续工作。

    (四)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五)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本市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项一策。为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外来投资者在园区内建设项目、兴办企业可享受更宽的优惠。

    第九条 兑现程序

    外来投资企业向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验资报告、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银行进帐单、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及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及发票、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设备发票等,只要有一项能证明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即可)等材料。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室会同发改委、经委、财政、审计、土地、环保、人行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资金到位时间、金额、使用期限、支出去向及主要用途等。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兑现。

    第十条 相关服务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为投资者集中办理手续,实行“承诺服务、限时办理、按规收费”制度。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市政府对其投资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办制度,由市招商引资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无偿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报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选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审批权在本市的,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上报手续。

    (三)客商在我市投资设立企业,市政府将以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依法保障其自主经营权。

    (四)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保证水、电、路、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引进人及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地方政府财政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和招商引资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省以及市内其它优惠政策选择最优惠的条款申请享受。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涉及到的地方政府是指吕梁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新出台的国家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吕梁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在本规定公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原《吕梁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吕行发[2003]3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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